案件中闫某、陈某均系某公司保安。2019年6月12日,陈某在值班时因劝阻闫某与保安队长争吵,被闫某持刀伤害致死。经陈某之父申请,被申请人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认为陈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属于工伤。
但是,陈某所在的某公司则认为,陈某系因采用推搡、羞辱闫某的方式才导致受到暴力伤害,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,不应被认定为工伤。
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,陈某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致死。”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干部于广英在介绍该案件时说,因等待刑事案件结果,涉案工伤认定结果作出时,距陈某死亡已三年之久,且某公司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。陈某家属还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补偿款,耗时费力。
综合分析这些情况后,于广英发现该案可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、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,发挥调解手段的作用,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。